各单位在宣传新《细则》工作中,要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坚持为纳税人提供无偿的服务,严格禁止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参加或引导纳税人参加社会举办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市局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根据《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农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集资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精神(黑政办发[2002]60号),经研究,省局1998年下发的《关于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地税发[1998]第81号),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金融企业发生呆账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呈报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对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按规定的监管级次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填写《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使用的四种新版保险费发票称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险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人寿保费发票),代码分别为1032、1033、1034、1035四种。
为支持我省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对于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的小规模企业,税务所可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政策通知》的通知(黑政办[2002]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来电或通过正式文件请示财产与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省局对这些政策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并通过全省财产于行为税管理专业会议讨论,为统一税收政策,加强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地经营的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如需汇总缴纳增值税,应由总机构提供各分支机构名单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资料,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其增值税的缴纳可以采取在分支机构预征,由总机构汇缴的办法;对于同一市、地内跨区(县)经营的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各市、地局自定。
关于国地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对于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开发区,在核发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时,仍按现行的编码办法办理。待总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再对其统一编码联合下发。
没有参加和未通过年度联合年检的涉外企业以及外商投资比例低于25%的涉外企业均不得享受各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对上级稽查局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不能按时限上报结果的,经上级稽查局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在原规定的时限内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
根据国税发[2001]39号和黑国税发[2003]129号精神,经审核,同意省邮政局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支付给在哈邮政单位200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3年的时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自2003年7月1日起,黑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
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各市、地局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于7月25日前上报省局(法规处),并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再就业减免税政策实施效果及统计表按总局确定的上报方法报省局(法规处)。
稽查局在办理查补收入分成返还时,每笔查补收入必须附有稽查报告、稽查专用缴款凭证,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查补的偷、漏税款要附有滞纳金和罚款。经市财政局税政科、预算科审核后,由主管局长签字,方可办理拨款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为规范我省国税机关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保证共享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及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两户企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被盗情况的通报》(国税发明电[2003]31号,以下简称《通报》)转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通报》的要求,对于办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发行必须由企业自行负责,不得委托服务单位代理,同时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进一步细化专用设备的管理措施,确保专用设备的安全。
各单位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将公告告知纳税人.(如:在办税大厅发通知、由税管员通知到户等等。各单位要切实作好告知工作,要告知到全部一般纳税人,不得遗漏。
根据我省情况省局决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将《通告》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
凡向个人支付《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的各类医疗单位(不含除武警部队医院外的其他军队医院,下同)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通讯公司委托代销移动话费卡、充值卡、交费卡等,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对支付给个体代销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手续费用,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对于个人和由农村村委会成立或由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以为农民服务为目的,采取沟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提供运输、负责结算等形式,帮助农民销售粮食,并相应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行为,不属于农产品经销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增值税起征点的再次提高,是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也是省局全面贯彻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大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增值税起征点再次提高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把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中国石化黑龙江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县石化销售分公司销售的成品油增值税征收管理其他未尽事宜比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黑龙江销售公司及所属成品油销售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国税发[2002]164号)执行。
纳税人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主管税政处按程序审核,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主管局长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按程序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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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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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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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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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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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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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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