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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发[2003]96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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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9:05 |
| 信息简介: | 地经营的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如需汇总缴纳增值税,应由总机构提供各分支机构名单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资料,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其增值税的缴纳可以采取在分支机构预征,由总机构汇缴的办法;对于同一市、地内跨区(县)经营的统一核算的直营连锁企业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各市、地局自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