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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函[2003]26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农产品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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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8:56 |
| 信息简介: | 对于个人和由农村村委会成立或由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以为农民服务为目的,采取沟通农产品销售渠道、提供运输、负责结算等形式,帮助农民销售粮食,并相应收取一定的费用的行为,不属于农产品经销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