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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发[2003]14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规范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销售粮食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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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9:02 |
| 信息简介: | 我省垦区、劳改和劳教农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的粮食,一律使用“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