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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国税发[2002]19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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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59:09 |
| 信息简介: | 金融企业发生呆账损失申报税前扣除,应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呈报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对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按规定的监管级次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填写《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