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负责财会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工作,加大对各预算单位的财会监督检查力度。各预算单位要严负其责,坚决防范各种财会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对于财会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统计局报告。
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新余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4409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新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3132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044元/月。
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吉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7253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618元/月,将我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73元/月。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税〔2006〕10号)、(财税〔2013〕103号,财税〔2018〕164号修改)精神,赣江新区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赣江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3330元/月,赣江新区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110元/月。
《印花税法》和《实施公告》均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印花税法》和《实施公告》在我省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发布《公告》,明确征收管理有关事项,促进税法遵从,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自2024年7月1日起 (税款所属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参保人员2024年度实际缴费年限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当年职工本人月缴费基数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97元的比值据实计算。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费率0.5%,政策延续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差、欠薪问题突出、舆情反映多的县(市、区)及开发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级约谈该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时间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且在新房备案时间的前后12个月内完成旧房出售(不含继承、赠与、离婚析产)的居民,在新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后,由受益财政按购房合同金额的2%给予补贴。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财务人员面临的诈骗风险日益增加。近期,我市多名财务人员被骗,造成企业财产受到重大损失。为保障贵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财务人员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现就加强财务人员预防新型诈骗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抚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599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抚州市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96元/月。本公告自2024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以上标准自2024年8月份申报期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饶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落实居民个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我们对《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赣财规〔2023〕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9月2日前反馈至省财政厅法规处。
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24年南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7667元,缴费基数上限为23000元,缴费基数下限为4600元。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7547元/月,下限为3509元/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5849元/月;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缴费基数为5849元/月。
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发挥财政资金引领带动作用。落实落细资源综合利用、二手车销售等税收优惠政策,用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考虑到省级重要湿地占用审批权限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且湿地恢复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为减少环节、便利征收,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在见习期内,见习单位在2025年12月31日前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满1个月但未满约定期限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统筹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资金安排和使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原则上按照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10%左右统筹安排202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要求,积极主动地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2024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和工资水平。
在加快推动第一批25个“一件事”落地落实的基础上,统筹加快推进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实施,持续推动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2024年养老金调整后低于四级伤残津贴最低发放标准2879元的,补足至2879元(含历年工伤保险基金补差金额)。
各地要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若地方用完中央及省级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地方资金支持,中央及省级不再负担。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资金额度将按规定予以收回。
抓好境外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减免税等相关税收优惠鼓励政策的落实。
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引导公司股东理性登记、合理出资。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强化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完善企业名称裁决制度。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适用税额;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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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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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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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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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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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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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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