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等原因确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向设立登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无需设立登记管理部门采集的变更信息,企业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运用“税直达”机制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稳步实施数字化电子发票,加大乐企自用直连服务推行力度。推进申报智能化改革,实现“自动计税、自动预填、确认申报”。拓展“掌上办税”,开展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应用试点。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宣传,确保严格执行;对偷、逃、抗税等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每年制造业贷款新增占比提高2个百分点。对不新增用地和产能的技改项目,采取备案承诺制,简化前期手续办理。优先保障重点工业和技改项目用电、用能和排放等需求。
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纳入省级投入清单的,按照省级全额出资或省与市县同比例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未纳入省级投入清单的,按照市县全额出资形成的矿业权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
线下费用按照《成都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进行核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南充市嘉陵区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12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现将经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22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七批)、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四批)和2024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布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精神,现将经成都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一批)公布如下
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我局重点聚焦制造业等相关行业,持续优化“政策找人”工作机制,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缓税等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袋,持续助力制造业等行业纾困解难、增强信心,帮助实体经济经营主体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精准落实税费支持政策,为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税务部门根据企业变更登记结果信息,同步变更其税务登记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无需企业单独申请及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3年全口径省平的80%(6015元/月)执行;生育保险、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3年全口径省平的100%(7518元/月)执行。
四川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执行,以全省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确定。
建立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协同修复机制,打通部门间信息共享通道,通过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一次申请、同步修复”。同时,将信用修复“一件事”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一件事一次办”专窗,实现信用修复线下“只进一门”、线上“一网办理”,为信用主体提供方便、高效、规范的服务。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4%。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积极引导缴存职工通过政务平台、网上营业厅、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切实做到应贷尽贷。对无法线上办理的,可倡导职工疫情结束后再到现场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的,实行预约和错峰办理,合理分流人员减少人员聚集。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分析、使用等工作。统筹协调内部控制报告工作与部门决算、财务报告、政府采购、国有资产报告等工作,确保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开复工后,施工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体温检测仪器、设备、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消毒用品、日常预防药品等用品用具以及用于隔离防护的消毒室、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费用,根据发承包双方签证,据实计取。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负担,凡涉税服务所有单位,不准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办理涉税收费登陆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免费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涉税涉费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申请人员缓缴的社会保险费。需要提醒的是,为更好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企业在减、免、缓缴期内人员发生增减的,应及时通过线上等形式进行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备案。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要统一工作要求,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要联合开展统计工作,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按期向省报送。
对黑加油站(点)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不全或证照不全的加油站(点)一律取缔或按照“两断三清” 标准予以彻底关停,严防“死灰复燃”。
纳税人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含)、不足1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1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1个半月(含)、不足2个半月的,可申报免缴2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超过2个半月(含)的,可申报免缴3个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您可通过以下途径参与我们的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经营诉求收集活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henan.chinatax.gov.cn)的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enan.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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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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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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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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