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推行“3550”改革相关要求,全省国税系统全面落实“3550”改革中明确的“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5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目标。“3550”改革与办理国税业务相关的主要是“3”,即“新设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涉税事项3个工作日内完成”。
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收费项目取消后,原收费项目对应的工作事项随之取消的,要做好人员的分流工作;对应的管理事项保留的,相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经省政府批准,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新设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原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于2017年10月31日前到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为了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激发市场活力,确保财政行政审批工作在全省的示范引领作用,做到“不见面审批”是原则、见面审批是例外,使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精神,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管辖范围比照地级行政区管理。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要求,省财政厅设立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省级财政奖励资金。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注册会计师拟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证明管理办法》(苏会协[2017]21号)和《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转所补充规定(试行)》(苏会协[2011]75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际,省财政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促进全省农业保险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奖补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1号)等有关精神,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经集体审议通过。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银税协议》的,签订方式由原来与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签订统一调整为与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联合签订。纳税人与国、地税任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签订《银税协议》,即完成与国、地税双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协议签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要求,我局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要求,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的企业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代个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汇总代开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涉及“放管服”改革等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和苏州市政府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2017年8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中央、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我省PPP工作可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和苏州市政府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2017年8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最新国际税改要求,企业应将税务治理和纳税遵从作为企业治理和风险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税务机关认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企业防范跨境投资税收风险的首要环节,尤其是在“走出去”企业面临复杂的跨国经营环境时。
为进一步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统一执法尺度,更好地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清理,省法院民二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改版)》,现予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和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经集体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自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约定交付的次月起终止纳税义务;提前交付的,按照实际交付时间确定。
苏州市区范围内各等级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城市一等18元/平方米,大城市二等16元/平方米,大城市三等14元/平方米,大城市四等10元/平方米,大城市五等6元/平方米,大城市六等5元/平方米,大城市七等4元/平方米,大城市八等2.5元/平方米。
建立信息推送机制,记录信息传递时间、内容、接收单位及情况反馈等信息。联合惩戒参与单位要加强收集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将惩戒情况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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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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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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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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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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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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