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连云港市税务局。新机构办公地点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昌北路66号,邮编:222002,电话0518—85519832。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为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要求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也可领用。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泰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机构改革相关安排,自2018年7月5日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收业务章。现将印章样式公告如下:
为降低征纳成本,便利纳税人,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只需至办税服务厅申请一次,同一资料只需报送一套。
即日起宿迁市国家税务局和宿迁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对外执法和服务。由于总局金税三期信息化系统尚未完全调整到位,以下供纳税人使用或向纳税人出具的表证单书仍保留“国税”“地税”字样,但其效力不受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及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到税务机关开具门临发票的个人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我市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为1%。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徐州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常地税发[2006]85号)的第二款内容不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为了保证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局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了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我局对原税务机关制定的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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