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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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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6:53 |
| 信息简介: | 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