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之间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一般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为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性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简化执行本办法,但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厅制定的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审批和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一律废止,停止执行,请各地区财政部门尽快清理废止本地区制定的与会计从业资格有关的文件和规定(其中,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废止)。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2020年12月31日止,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自主选择拟用的名称进行申报,并对申报名称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赋予市场主体名称自主选择权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江苏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18]11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南京考区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以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为2016.1.1-2016.12.31日为例,该控股企业应于2018年1月1日前准备完毕;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若为2016.4.1-2017.3.31日,该控股企业应于2018年4月1日前准备完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的规定,现将2017年申请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名单及其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名称予以公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现将2017年度(所属期)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名单及其利用废弃资源的情况和生产的产品(劳务)名称予以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登记,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网上向辖区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网址http://dljz.mof.gov.cn,上网请使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或谷歌浏览器),网上审核通过后,申请备案登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会[2014]21号)精神,结合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我会对《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以及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要求,积极践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网上批、快递送、不见面”理念,方便纳税人办事,优化营商环境,省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及相关办税指南,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省科技厅网站上同步公示10个工作日。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江苏国税旗舰店”、“我的江苏国税”手机APP、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渠道实现事项的“全程网上办结”,而不再需要至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如选择现场办理则“最多跑一次”。
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模块现已升级完成,自即日起开放。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12366和主管税务机关。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南京禄口机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2018年4月18日至5月7日),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报名申请(受理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5号)。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会计专业高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全省会计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岗位特点和成长规律,制定本资格条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完成了2017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向社会公布我省2017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详见江苏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公示公告-A级纳税人”)。
对应当解除警示而不及时解除,给当事人带来不便的,上级机关应当通报批评。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侵害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并在一定时间内关闭有关人员实施警示的权限。
参与制定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及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组织开展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依法依规公开项目及资金相关内容等。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此次核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7%、11%的材料分别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6%、10%。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中不再将劳务作业企业是否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列为检查内容。
根据《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现将2017年度全省国税系统第一批申报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共3户企业核查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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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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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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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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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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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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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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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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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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