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全面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负责保管企业登记形成的“一套档案”,申请人不再另行办理社保登记、统计登记等手续。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在苏府[2016]119号文件“苏十五条”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调控措施。
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人防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使用和管理的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依法建设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人防工程等。
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
为了进一步共享涉税服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拓展服务内涵,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税,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1月20日起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区范围内(以下简称“主城六区”)推行商品房契税征收同城通办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制的规定,加快我省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和省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我省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以下简称“登记信用承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担风险”原则,真正确立企业和公民的投资主体地位。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要强化监管,取消审批;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更为有效的,要统筹协调,下放审批。各级政府要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和对企业微观事务的管理,着力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生态环境,将更多的精力转到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上来。
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财税[2016]28号文件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次“两证整合”改革工作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信息化技术方案》和《GS50-2016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数据规范》(工商办字[2016]182号)文件要求实施推进。
自2017年1月3日起,我市主城六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不动产权属转移需享受购买一、二套房优惠政策的,当事人持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材料直接至地税窗口,由地税部门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联网开具《一、二套住房查询结果证明》。
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应当正式受理企业简易注销程序申请,并于公示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的决定。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终止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并告知申请企业。
废止第一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中“对同一宗地块上的多个批准项目,纳税人进行整体开发的,可将该宗土地上的多个项目作为一个清算单位,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按规定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定期定额户)升级使用电子税务局; 2017年4月1日起,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升级使用电子税务局; 2017年5月1日起,全市个体定期定额户升级使用电子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124号)等中央和省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税〔2014〕4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省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了认定,现将第十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2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6﹞34号)有关规定,经确认,现将获得201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 号文),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7年部分月份国税征收的各税种(基金)的申报期限分别明确如下: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6〕34号)有关规定,经确认,现将获得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示。
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所辖区域的广告发布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及其以上媒体的广告发布登记由省局负责,省辖市及其所属区媒体的广告发布登记由省辖市局负责,县(市)媒体的广告发布登记由所在地县(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未来5年,继续支持园区加快产业建设,实现集聚企业超800家,年出品影片100部,年产值超100亿元,努力将园区建成中国最大的影视产业集聚区、国际知名的电影拍摄制作基地、国家级的影视资产交易中心以及中国影视科技体验城,带动全市影视文化产业领衔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努力将无锡建成“中国首批科技影视之都”。
申报人持有有效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主证,同时受聘在本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工作;在上一年自然年度(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工作且在本市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各级登记机关应当尽快熟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政务服务中心并联平台和省局内网登记系统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各项应用功能,充分运用好各平台信息共享、警示信息提示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扎实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为了便于您在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一并申报地税城建税及附加,国税电子税务局申报界面已经实现了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步申报地税的城建税及附加,并且当月已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数据在您申报城建税及附加时会自动带出,不需要您再重复填写,避免误填报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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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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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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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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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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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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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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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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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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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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