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回函。对省内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5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6、附件7的格式回函。
总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控软件下发前,有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均由各地自印,其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实行编号登记管理。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其中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计算。
职工出售舟山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1年内,在本地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其现有贷款额度上浮30%。各类上浮优惠政策可叠加适用。
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3%)。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 营业税30%,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60%。
2026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等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具体为:2000元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360元提升至每人每年500元。
加工企业将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转为国内销售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在帐务处理里,已补缴的税款作“已缴税金”处理,在转做内销时,应全额征税。
缴存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确定最高可贷额度:一是在单笔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的基础上,结合可享受的贷款优惠上浮政策确定;二是按所购住房总价的40%确定。
自2026年4月1日起,杭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30万元提高到180万元,职工个人可贷额度不超过90万元。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倍数由15倍调整为20倍。
从2006年度开始,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的,分别在所在地单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月)申报,年终汇算清缴。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要求,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并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苏州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复函》(苏地税函[2006]220号)同意,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购房5年内,可每年办理一次购房提取;购房超过5年且从未办理购房提取的,允许办理一次购房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5年内的个人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253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缴存职工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2026年4月1日(含)后支付契税的,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申请时应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及契税完税凭证。一套住房限提取1次,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总额。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6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发放发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的,发票数量一本以下,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本以上五本以下,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本以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经服务地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异地照护人员,按服务地政策享受待遇。在参保地已评估为重度失能且符合服务地有效期规定的异地照护人员,服务地经办机构无需重复评估,备案后按服务地政策享受待遇。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根据苏政办发〔2005〕21号,鉴于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你中心所辖宁连公路、宁通公路、机场高速公路、通启高速公路、宁淮高速公路(江苏段)、宁蚌高速公路(江苏段)的收费站、服务区自用的房产、土地,在2008年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2006年车船使用税。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各地应高度重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的管理,从源头把关,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纳税人数据采集质量,降低比对异常票的比例,减少后期核查工作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请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357号)文件精神办理。
在总局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未推广之前,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人机结合”等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管理,防范国家税收的流失。
根据苏地税函 [2004]5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精神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部分的产权转移书据纳入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计税依据为房地产经营收入(含预收房款),核定比例为100%,税率为万分之五。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它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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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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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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