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4月30日起,境外旅客在浙江省内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或者集中退付点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预付金后,可选择以下任一离境退税口岸离境: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宁波栎社国际机场、温州龙湾国际机场、舟山普陀山国际机场、义乌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上海浦东国际机场S1卫星厅、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发生之日起的3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最高提取额度为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计算36个月内已还本息金额,在该期限内已发生偿还住房消费贷款提取的,最高提取额度应为该期限内尚未提取的已还本息金额。
保险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保险机构,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情况和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年度评审委员会评委规模。年度集中评审前,省财政厅对专家库评审专家资格条件进行核实后,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年度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并选取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评审经验丰富、履职记录良好的委员担任评议组组长。
为加快推进浙江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助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取得决定性进展,率先呈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动图景,制定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26—2030年。
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进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制定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26—2030年。
纳税人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0%”选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免税”选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选择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增值税行业评估是通过采用一定的方法筛选行业,分析行业性经营规律和经营特点,建立相应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模型,并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的税源管理过程。
粮食和物资储备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是支撑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为确保浙江粮食和物资储备安全,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制定本规划。规划期限为2026—2030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41号)文件已在此前下发。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由各分县局根据市局每年公布的四项开发成本单位面积核定标准据以计算扣除。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和《部分条款废止和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为切实规范全省财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确定财务管理制度需覆盖收入、预算、资金、费用等全环节并实现一体化;遵循统一、合规、全面、效益风险平衡、透明五大原则;明确合伙人会议、财务部门、各业务部门等财务管理职责,同时强调将党性修养、廉政建设要求融入财务人员履职全过程。
对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
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修订情况,结合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部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人民银行各级国库要做好各项基金、费纳入国库的收纳、解缴和核算,及时与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做好对账工作;并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各项基金、费的业务管理,确保各项基金、费及时划转到指定收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你局锡地税函[2007]50号《关于企业年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企业年金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车船税税款按照预算级次规定解缴入库,收入归属可按纳税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划分,所在地区分可根据保险单中所列纳税识别号或身份证代码区分。按照上述区分原则难以界定的以及非本省辖市区域车船税收入可按保险机构所在地就地入库,县(市)车船税的收入归属划分原则同上。
在国家税务总局启用新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之前,我省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暂在发票“附注”栏内注明“代收车船税金额(大、小写)”。发票“保险费金额”中不得包含车船税金额。
浙江省三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审核与退出管理机制,涵盖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资格确认、取消及监督管理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印发实施办法,明确“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条件、核定程序及事项变更要求,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出口专用税收票证不再使用印刷制式票证,相应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式样见附件。
各地在征管软件修改前,应自行建立《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退税管理台帐》,管理台帐应按批准退税企业名称建立帐页,按月登记其安置残疾人人数、安置比例、退税限额、符合退税规定的货物已纳税款数额、当月应退税额、结转下月退税额等基础数据,确保相关数据登记完整、准确。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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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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