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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地税发[2007]3号 南京市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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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3:25
信息简介: 从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发放发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或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的,发票数量一本以下,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本以上五本以下,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本以上,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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