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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医保办发[2026]15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省内异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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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3:25
信息简介: 经服务地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异地照护人员,按服务地政策享受待遇。在参保地已评估为重度失能且符合服务地有效期规定的异地照护人员,服务地经办机构无需重复评估,备案后按服务地政策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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