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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地税函[2006]26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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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3:25
信息简介: 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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