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法制办对年月日以前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 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县(市)域总体规划方面的批复 文件除外)进行了清理。
为落实市政府“工业企业服务月”活动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制造业纳税人201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户籍的纳税人申请享受“满五年家庭唯一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只需提交金华市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不再需要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复印件。
对生育多子女家庭在购房贷款时,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购买的第三套住房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对已有两套住房的家庭,在挂牌出售或出租一套的前提下新购一套住房的,购房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规定,为规范税收执法依据,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与聘用人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季缴纳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季后的次月1日至15日;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7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15日。
征信管理部门要规范、有序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有关部门要落实对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依法为其开展抵(质)押登记,提供债权保护和追偿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省本级生育保险费率从0.5%调整至0.3%。费率调整后,各参保单位要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实准确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要加大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力度,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密切监测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发布了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并废止了2014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未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温政发[2013]38号)以及《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局对2014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和风险调剂金)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报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税人应当依法依规、诚信如实使用数电票,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税务机关依法加强税收监管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虚开、虚抵、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武汉市东西湖红十字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全省性社会组织
参保方式:居民持身份证或户口本、登记照等到户籍所在社区或现居住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各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参保。
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纸质资料和备案单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国税机关依法进行日常管理、税务检查时,出口企业有义务如实提供纸质资料、备案单证及证明材料。
依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规定,凡在市本级和普陀区社保中心参保的个体缴费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由定海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和普陀地方税务局沈家门第一税务分局进行征收。
根据专项辅导清理情况,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如实填报《电力发电企业印花税专项辅导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烟草企业印花税专项辅导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由各市局汇总后于11月17日前上报省局(税政三处)。
同城通办涉税业务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税(费)申报、发票开具、完税证开具、税收法律救济等涉税(费)事项。具体见附件《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扩围后同城通办涉税事项清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5〕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富阳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目前,《税收执法监督卡》的网上反馈和查询功能已完成改造和拓展,将自2015年11月起重新启用。同时,宣传用途“一书一卡”也可以通过该功能进行网上反馈和查询,敬请垂注并通过各种途径对我们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多谢您的支持!
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代收机构开展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可依据相关规定责令代收机构限期改正。代收机构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有权终止委托代收协议。
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规范化、法制化、税收化”进程,进一步规范缴费申报,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并报经舟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2月(费款所属时间)起执行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制度。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 2015年市区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计费标准为21600元/年·人,经换算,2015年市区企业残保金缴费金额324 元/年·人,即每月征缴标准为27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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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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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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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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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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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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