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文成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于2015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9日在浙江地税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浙江地税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地税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发展信息经济,推广智慧应用,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方便个人纳税人纳税申报,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非房地产企业和个人转让新房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比照《绍兴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执行。对个人销售住房,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税收征管数据信息,开展土地利用情况清查、闲置土地处置、土地节约集约评价等工作,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全面做好土地利用管理工作。
黄酒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丝绸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我局对《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附报资料》和《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及申报附报资料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4号公告)予以废止。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和风险调剂金)低于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会同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报本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浙江省地方税税务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地税发[2015]54号 2015-11-25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认定年度起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做好生育全程服务保障。明确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费用,可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费用,可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省市场监管局在公示系统年报页面增加经营主体授权入口和数据代入功能,并对操作步骤进行提示,引导经营主体根据提示完成年报。省税务局支持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接口获取税务年报资产状况等数据信息。
预测10月19日、20日、23日大厅人员相对集中,人流高峰时间段为工作日9:30-11:00.14:30-16:00,建议您优先选择其他日期及时间段到厅办理涉税业务。
省注协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导计量技术机构与民营企业加强计量协作,面向民营企业办好“荆楚计量云课堂”,丰富课堂内容,提升企业计量器具管理、运用能力,培养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计量技术人才。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创新产品技术研究、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精神,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填报说明废止。
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2日前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并同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1学时=3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继续教育学分记录当年度有效,过期不补。
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对市场集聚区的市场经营户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并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等。
对试点中的一些重大事项,可组织科技、产业、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专家,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对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
根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实施方案》安排,经单位自愿申报、地方推荐、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联席会议审定,将“光谷技术AI视频分析系统V1.0”等102个产品列入《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2023年度)》(简称《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精神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部分规定。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9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