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欠薪问题高发、制度落实情况差、欠薪违法案件未按期清零、考核中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风险隐患、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极端性事件以及上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的市(州),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办。
实施社会文艺团队“百千万”扶持工程,以“共同缔造”理念,每年扶持200个重点社会文艺团队、线上线下培训千名以上基层文艺骨干、开展万场以上文艺演出或活动。
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联合工作机制,开展部门合作、风险研判,联合防控暴恐、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骗退税、虚假贸易和偷渡,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加强口岸疫情疫病防控,保障口岸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代扣大病保险费与个人账户发放工作同步进行,按月代扣,代扣标准与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一致(目前为15元/月)。
龙泉青瓷、龙泉宝剑产业参照工艺美术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享受文化产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进龙泉宝剑出口退税工作。
进一步扩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减少退税审批层级,缩短退税周期。加快推行出口退税疑点前置处理,提高出口退税审核效率。
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纳入全省数字经济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每年对各地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结合我省实际,为减少审核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省、市、县各级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储备库名单由储备商品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负责调查审核,上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同时抄送省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营造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管理的纳税人,可以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纳税检查,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取消其汇总申报纳税管理。
对比国家标准,我省提高了2项服务事项标准;对比我省2021年版标准,提高了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文体服务保障等4个服务项目的标准。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税务部门按照集中原则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市区由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征收”同时废止。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74号)精神,经研究,制定《衢州市区个人购房补助操作流程》,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近两年内销售产值没有出现较大幅度下滑;没有列入当地“资金链、担保链”重点关注、重点帮扶对象,无逃废债行为和重大欠薪事件;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及重大违法事件。
省本级参保职工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就医医疗类别,享受相应住院或普通门诊统筹医保待遇。
文房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省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鼓励各地各部门制定支持独角兽企业培育发展的具体措施,特殊事项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
中药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木雕、根雕、石刻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木雕、根雕、石刻产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予以废止。
市区范围内的实施对象按行业划分为制造业和服务业(包括制造业以外的所有其他行业,下同)两大类。对经营业务涉及两个行业的企业,以其主营业务作为行业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销售比例就高原则确定。
简化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限额96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数据信息,认真开展关联比对、案头分析和实地核查工作,核实、核准纳税人占地面积和应税面积,确保税源数据的真实准确。对数据不匹配的,要认真核实,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独立核算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养老保险工作的考核。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上季度的应纳税款。本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执行。2016年一季度城镇土地 使用税和房产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原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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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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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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