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遵守职业道德,拒绝办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会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和省评协报告。
生育津贴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分娩后1年之内。逾期申报,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责任及参保职工相关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乐企自用通过在其直连平台中嵌入相关规则,将对应涉税业务与自有业务进行系统联动集成,实现涉税业务的多场景、规模化、合规化、自动化处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问责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拒绝、拖延、虚假整改的,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到税务机关进行纸质备案。对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当一并报送。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精神,对属于税收政策范围内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展览业小微企业,落实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聚焦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谋良策、亮硬招、求实效,真正把群众和经营主体所需所盼所急的事情解决好。
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和种子行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增值税,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育种研发费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积极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省税务局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延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2015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8件,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不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4件。
落实国家、省关于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大力推行免费阶段性过渡地址供给、设立集中登记驿站等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区对承租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采取直接减免房租等方式给予帮扶。
到2025年,“个转企”全维度政策支撑体系和全周期政务服务体系基本构建,个体工商户内生发展动力进一步得到激发,实现60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为了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请各单位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优质财源培育工作的各项举措,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辅助和引导培育对象发展壮大,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财力保障。
围绕湖北五大优势产业、九大新兴特色产业等重大产业发展推进“信易贷”特色融资服务,推广“301”融资模式和“银税贷”、“政采贷”、“乡村振兴贷”等产品,联合金融机构创新更多支农支小支绿支科信贷融资产品。
金华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企业信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金华市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发布工作,为实施信用奖惩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与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等的联系,利用政府部门出租房产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出租房产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出租房产税收管理工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5年第8号公告),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办法。基于上述情况,原《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2年第4号公告)同时予以废止。特此公告。
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三方有效沟通,市局制定了《温岭市国家税务局与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所称个人出租房产行为是指个人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利用个人自有房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非房屋产权人(除夫妻、直系三代内的亲属外)的,视同房产出租。
建立金融扶持、经费补助、税收减免等手段相结合的支持大学生创业政策体系,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精神,现将浙江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社会组织注销、变更提交的清税证明。社会组织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办理跨省、市、县(市、区)的住所变更登记时,需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清税手续,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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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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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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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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