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地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浙地税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加强国地税的协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促进税收遵从,打造绿色、和谐、快捷的办税环境,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战略。
符合按税收贡献度,实行差别化的减免办法的企业,应报送《2014年度税收实际缴纳情况表》(详见附件4)。如有国税税收缴纳额的,同时应提供主管国税部门出具的当年度纳税证明;地税税收纳税证明免予提供。
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树立全市“一盘棋”观念,建立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落实惠企减负政策信息报送统计制度,增进上下级工作交流与配合,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执收单位按月将减免收费基金的有关信息和统计报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未到比例的各用人单位凭《舟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核定通知单》,于10月30日前,分别在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zscs.gov.cn/wssb.aspx)或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申报缴纳手续。
电子税务局升级后,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发票用途勾选、查询统计等业务操作,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服平台”)。
附件:1.[附件废止]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附件废止]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3.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预审无疑点或疑点提示只需要提供保函或情况说明的,申报时只需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上传后,可直接到申报窗口打印受理单,有关纸质凭证、纸质申报表、举证材料等留存企业备查。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要求,省国家税务局和市国家税务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和重点企业抽查,以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通知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备案管理,是否按本公告规定条件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核管理等。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管理,及时组织印花税入库,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印花税预征范围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2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9月1日起,商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应税合同金额占比”调整为100%,请遵照执行。
浮石街道,黄家街道,双港街道衢江以西,双港街道浙西大道以南,花园街道浙西大道以南,新新街道(一级用地范围内的除外),樟潭街道(一级用地范围内的除外),其他乡、镇、街道中归属绿色产业集聚区(一级用地范围内的除外)的行政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有关规定,我局对201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于2015年8月12日至8月18日在浙江地税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浙江地税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地税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浙江国税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扶持政策调整的通知》(浙财预[2015]20号)精神,为创造更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
厘清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在行业监管中的关系。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对涉税中介机构实行共同管理、适当分工,省以下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根据涉税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情况按各自税收管辖权实行监管。
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精细化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的部署,全市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将于2023年6月1日起并号,您可通过拨打(027)12366,按“2”号键即可选择所属区局咨询相关业务。各区税务局原咨询号码暂时保留,与12366热线实现双号并行。
现将《浙江地税纳税服务规范(2.2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局)。
商业性房地产的判定以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性质确定,房屋产权证上无记载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性质确定。单项资产计税价格以单个产权证为计算单位。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引导省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分所)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基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同时予以废止。
完善用好“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电子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实现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 切实提高评估质量的通知》(鄂财函[2021]88号)的有关要求,选择本行政区域内部分非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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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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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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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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