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楚戏院团及时知晓、全面掌握、准确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重大税费优惠政策“一政一讲、一措一谈”,通过纳税人讲堂、面对面辅导等多种方式,对纳税人、缴费人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回应,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个人所得税减免;残疾、烈属、孤老人员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以及随军家属、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领取《就业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雇员7人以下)的税收审批类减免,继续授权各税务分局审批。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各地各部门要将落实中央政策措施作为深入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扎实开展“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加快解决用地、资金、用工、物流等方面突出问题,全力以赴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健康发展。
全省税务系统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大规模、阶段性、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加大税费宣传力度,简化办税环节、简便操作流程、精简报送资料,积极推广首违不罚,推进柔性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我省养老托育机构健康发展。
2022年,省税务局将在省委省政府以及税务总局领导下,坚持以落实中办、国办《意见》为主线,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部门协作,深化数据共享,进一步压缩办税缴费时间、减少办税缴费次数,扎实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为因公出差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
全省税务系统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大规模、阶段性、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简化办税环节、简便操作流程、精简报送资料,积极推广首违不罚,推进柔性执法,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我省农村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落实湖北省关于加快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鼓励汽车消费,促进住房、家居消费,支持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消费,点亮夜间消费,推动以展助销,拓展新型消费,增强消费发展综合能力,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对引进电商平台重大项目并在本地纳税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对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上开设宜昌特色地方馆及产业带专区,年线上销售农特产品达到2000万元以上,入驻本地企业(品牌)达到10家以上的运营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涉税中介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对避税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为噱头招揽业务,以利用注册“空壳”企业、伪造享受税收优惠资质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或骗取享受税收优惠为目的,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问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内,其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未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影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和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有关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部分继续按照我省现行征收政策执行。
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下属的全资、租入经营且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不进行纳税申报,由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对控股、承包经营并单独核算的加油站等,应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不再单独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统筹安排,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为主,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调整为辅,具体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
优先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项目的实施。通过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多种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加大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供应力度。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2011年商品住房供地总量中安排10%的土地用于建设或配建保障性住房。
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数据),进行汇算清缴;在完成电子申报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科归口管理员报送相应的纸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下同)和相关资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外,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现对我省鉴证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公告如下:自2011年1月1日起,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全省统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9]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2010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新增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涉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苍南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10]8号)有关规定。
取得联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及个人,可随时通过增值税普通发票联网开票辅助软件(仅限已安装使用该软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对所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查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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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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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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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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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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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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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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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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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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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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