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客户类型为企业的,开票单位(个人)应填写对方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办理本单位房产出租、出借、闲置房产处置的报批手续,将有关出租、出借、闲置房产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局申报;负责本单位出租房产日常管理工作。
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现将《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各类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在省外,分支机构在省内的)所属分支机构转为报账单位,会计凭证、财务数据均集中到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的,其资产损失由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统一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对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并填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附件一)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类管理是加强税源有效监管,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有效手段。经国地税研究,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与汇算清缴情况,并结合日常征管情况,对原有类别进行重新划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的10%以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2%以上计提。
企业对其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报告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为加强市区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市地税局决定自2011年6月27日起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27日起施行。
根据《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继续细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具体政策规定,扩大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广应用“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应用系统”,进一步简化营业税差额征税办税手续,优化办税流程。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有关内容需继续实施的,由省级有关单位重新起草后,提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其他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由重组主导方提出备案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外地驻市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保金。
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征地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从2011年4月1日起,各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不得收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包括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培训合并举办而收取的混合培训费)。对于4月1日以后已经收取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包括混合培训费),须在8月15日前无条件退还纳税人。
对“菜篮子”产品初加工和流通企业,按规定简化增值税抵扣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
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淳安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12%,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修订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现予以发布,并于2011年9月 1日起施行。
省地税局已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将在《浙江日报》、浙江在线新闻网站、《今日早报》、浙江经视等省级有关媒体及省局《浙江税务》杂志、外网网站上,重点宣传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等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第一款表中增加动车和高铁项目,报销标准为:一类人员即正副省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实报销;二类人员即正副厅长以及相当职级人员按一等座报销;三类人员即其余人员按二等座报销。普通列车仍按原规定执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我市本级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自2011年9月1日后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新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分行业明细表》所列标准执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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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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