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可分别自2022年4月、5月、7月和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奋力实现“开局企稳、复元打平、再续精彩”,结合湖北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材料,由群众团体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报省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确认并对结果予以公告。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省属企业按要求减免的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利润处理。企业集团公司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的子企业,应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
宜昌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从2022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缴费档次最低标准为300元/年/人,各地最高标准保持不变。(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仍保留100元/年标准的缴费档次)
加大资金支持。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统称进口单位),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加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绩效评价,改革公立医院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完善医联体绩效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与公立医院(医联体)财政补助资金投入、医保资金拨付、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医院等级评审、领导班子评价等挂钩。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9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坚持“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创新创业生态优良、科技产业深度融合、区域发展成效突出”的原则,按照“统筹布局、分类指导、择优支持、突出特色”的要求,推进各类省级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
各级科技部门定期收集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名单,向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推荐;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做好政策衔接,增强政策连续性和有效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
实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报名和资格后审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举措。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
省集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未做“定向阶段性缓缴”标识的企业,如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可线下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定向阶段性缓缴政策,申请时出具属于五类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供销合作社企业销售本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可以按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经办服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版地税发票背面印制有防伪措施说明及该票的使用范围(公园、体育馆门票,交通客运发票等部分特殊票种除外)。社会公众可通过登陆我局网站(普通因特网用户登陆:www.zjds.gov.cn;手机用户登陆:fp.zjds.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初步判别发票真伪。
对采用叠网纸机生产白板纸企业及上述第1点之外的造纸企业,全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其以下的,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0.3%预警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全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以上,不超过2亿元(含)以下的部分,按不低于0.2%预警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3%。原《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5]49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五点停止执行。
企业法人因债务纠纷出逃,法院将企业资产(包括房地产、办公设备、机器设备、经营权等)打包整体拍卖。对房地产拍卖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经营权转让收入,因经营权转让没有列入“转让无形资产”征税范围,没有征税依据,暂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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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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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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