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其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失业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地税复议机关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要确保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经费,保障税务行政复议正确、及时、顺利开展。
偷税是纳税主体采用各种非法手段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种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偷税行为的纳税主体应承担偷税的法律责任,包括补缴税款、行政处罚直至刑事责任。
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经省政府同意,对其中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符,或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属阶段工作已经完成,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适用期已过而失效的116个文件予以废止。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为便于计算,凡不高于1999年人民银行第一次调整利率前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基准利率为百分之六点三九)的部分,允许在计算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享受附加减除费用的远洋运输船员,要严格按规定掌握,对远洋运输公司中不直接从事远洋运输的其他人员,不能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做好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认证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0号)和《流转税处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过程中人工干预范围的通知》(流便函[2001]49号)有关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处理。
各地对个人股东帐户资金从1999年1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要一律按总局的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文文到之日前已办理个人股东帐户销户的个人,其1999年11月1日至销户日该股东帐户资金产生的利息,不再补征个人所得税。
汇总纳税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须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各级农税征收机关应对下级征收机关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审批情况,经常组织检查,杜绝擅自减免税情况的发生。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各市、地、县的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市、地财政局应切实加强对各县(市)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工作。
所称的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对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尚未到位,又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或只有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没有经费来源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1999年度管理费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研究,对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根据当年设计总量与建设主管机关和主管财政机关的核定任务数间的差额,按照20%比例预提的“业余设计酬金”,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浙江省邮电管理局及所属的由其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1999年度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浙江省邮电管理局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联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当按《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1998]175号)的规定,按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就地监督管理。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抓紧制定本地区科研院所改革实施方案,在200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
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单位技术开发,凡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的,则其支付的属于国税发[1999]173号文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开发费用也可享受该文规定的税收优惠。
离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返聘人员取得的返聘报酬和超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离退休工资部分,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从我省企业实际出发,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到800元。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处置不良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照章缴纳契税,不属免税范围。
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迁入我省安置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和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5年。
根据省委[1998]15号文件精神,对安置企业当年新安置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不到30%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主管地税分局批准,可按实际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人数人均年1500元的标准给予三年内,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时予以税前扣除。
为了加强对全省纳税大户的监控管理和检查,从今年开始,全省每年选择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1000家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骨干企业,进行全面税收检查,此项税收检查工作由省局统一制定检查计划,下达各地具体实施,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在2000年一季度内,对1999年度分户调查统计的至今尚未抵扣完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
增值税扣凭证的审核工作是增值税日常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国税局在征管分局内部,均应设立稽核科(股),并安排相应的人员,负责日常稽查工作,全面加强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审核和监控。
对深圳发展银行在我省所属分支机构,各有关市、地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1998]17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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