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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法[1999]2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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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09:09
信息简介: 各级地税复议机关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要确保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经费,保障税务行政复议正确、及时、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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