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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二[1999]28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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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7:09:05
信息简介: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为便于计算,凡不高于1999年人民银行第一次调整利率前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基准利率为百分之六点三九)的部分,允许在计算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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