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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地税发[2009]6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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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21:54
信息简介: 纳税人报批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享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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