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切实树立数据质量意识,在数据采集、修改、删除、使用等各环节,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质量要求,把数据质量要求细化分解到各个具体事项中去。要按照省局关于数据质量管理要求,认真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纳税人持有的加盖原国税机关印章的发票领用簿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对原梅河口市国税局、梅河口市地税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继续执行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局公共服务清单及服务指南已经省公共服务中介服务清单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委、省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清税证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企业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权利,也可以提请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主岭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承继原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公主岭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公主岭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5日挂牌,承继原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因办公区搬迁,相应办公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就涉及纳税人有关事项特此公告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16]622号)及《关于调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时间的通知》(吉财税[2018]227号)有关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网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和安徽日报,应当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以适当形式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承继原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挂牌,承继原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原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全文失效废止35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包括:税务登记、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3大类12个涉税事项(详见附件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将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创造条件不断扩大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财务会计报表月报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如遇报送期限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地税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规范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业务用章,推进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质效,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启用统一式样的电子业务专用章。
鉴于目前仍有部分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尚未向税务机关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定于2018年9月18日零时,按照工商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税收征管系统内缺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批量填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结合我省实际,省工商局、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广告发布登记机关。原则上采取分级登记,即省工商局、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依法办理省、市、县级媒体的广告发布登记。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省对市县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
自10月1日起,凡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由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原地税涉外局、原地税驻一汽局不再受理相关业务。凡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9月25日前,到原地税涉外局和原地税驻一汽局终止三方协议,并于10月1日以后,到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投保人不能提供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合法有效完税凭证,又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2017年6月底前,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制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审批便利服务措施。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对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原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全文失效废止39个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宣城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适用按月度换算的税率表;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仍按照3500元/月执行。
本公告是根据《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预警值有关问题的公告》(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8条规定“2014年度及以后的淮南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预警值将按程序定期公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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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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