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地税局有关政策规定,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20日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市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宿州规审-2017-71”,现将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其应纳税(费)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纳税人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本公告授权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场所(以下简称“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场所”,详见附件1)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经授权的办税服务场所应设置“省内通办”窗口。
依法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严禁将备案管理事项变相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施。
对已预约办税(费)的预约人,办税服务厅不得无故单方解除预约办税服务。因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解除预约的,办税服务厅应主动与纳税人协商解决,并重新安排预约办税时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规范网站域名,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域名变更为jilin.chinatax.gov.cn,特此公告。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西三楼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9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税收保障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由5000元/平方米以下适用6%、5000元/平方米(含本数)以上适用7%,统一调整为6%。”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作为监管部门,从未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借口进行与电子发票相关的有偿服务,对电子发票已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服务商。
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自2019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社保经办机构要求财政部门提供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解除合同后养老保险关系审核证明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经认真研究,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开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辞职、解除合同后养老保险关系审核证明事项。
未来5年内,原则上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出台的对于“个转企”的政策支持只能加大不能减小、“个转企”企业的制度性成本较原个体工商户只能降低不能增加。
我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长春市南关区、宽城区、朝阳区、二道区、绿园区,为35元/平方米;吉林市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丰满区,四平市铁西区、铁东区,辽源市龙山区、西安区,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延吉市,为30元/平方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经与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其余事项,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有信息报告类、发票办理类、申报纳税类、优惠办理类、证明办理类、出口退(免)税办理类、国际税收类、清税注销类、信用评价类、咨询查询与权益保护类、涉税专业服务类等11类办税事项。
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区)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将对我省发票系统的域名进行修改。发票系统的域名更改涉及纳税人端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是税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准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实在在享受改革优惠红利的重要服务举措。
《安徽省财税优惠事项清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定期更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通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注册登记受理人员与审查核准人员职责合并,由登记机关具有资格的受理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简易注册登记申请事项依法进行受理、审查、核准,对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核准审批,发放营业执照。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综合窗口基础上,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窗口整合,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实现“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
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要进一步简化表证单书,简并资料报送,推进办税无纸化、免填单和电子印章,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税资料“一次报送、两家共享”。
“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按照“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公开税务随机抽查事项和结果,强化社会监督,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2017年9月1日以后办理商事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登记规程》规定,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提交资料,办理行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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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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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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