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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政[2017]1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对市县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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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8:58:06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省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省对市县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