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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户籍迁移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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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58:05
信息简介: 自10月1日起,凡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由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原地税涉外局、原地税驻一汽局不再受理相关业务。凡涉及户籍迁移的纳税人,需要在9月25日前,到原地税涉外局和原地税驻一汽局终止三方协议,并于10月1日以后,到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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