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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发[2014]2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皖地税[2012]2号文件部分内容变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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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9:03:36
信息简介: 对省级服务业聚集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离后的服务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3年内,可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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