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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3]13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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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4:50
信息简介: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4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列“3.经国税机关审核或核准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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