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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函[2002]49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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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4:59
信息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全文废止]的有关规定,对生产和销售安装无烟灶台所需材料并负责安装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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