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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政一字[1996]28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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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41:34
信息简介: 扣缴义务人收购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出售的矿产品,凡销售方在结算货款时不能提供开采、生产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安徽省矿产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或销售数量超过所提供证明单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应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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