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水力发电、疏干排水和城镇公共供水外,对取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超出20%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税额标准的200%征收;超出20%(含20%)不足40%的,超出部分按税额标准的300%征收;超出40%及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税额标准的400%征收。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可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根据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方式参保整体工伤保险支缴率已大于150%的情况,将各类以工程建设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全部上浮到基准费率(1.2%)的150%,上浮后的执行标准为1.8%。
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公告中明确将全国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中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住建厅、税务局积极研究,建议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统一调整为1%。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参与制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通过制造企业释放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积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专业性人力资源服务和共建人力资源共享中心,促进业务全链条深度融合。
2024年12月15日起,全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确保科技型企业评选认定工作合规推进,我厅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4〕4号)中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及时调整、修改相关文件和对外宣传材料、做好经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宁人社发〔2023〕220号)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请按新修订的规程执行。
规范有序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措施。开展再生材料推广应用专项行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办法》(宁财(综)发〔2017〕364号)相关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税务、财政、残联按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继续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标准住宅”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4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号)同时废止。
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宁夏回族自治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2024-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3年,即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宁夏回族自治区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法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放宽准入门槛,建立自愿缴存、自由退出的灵活缴存机制,满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需求,助力灵活就业人员稳业安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宁夏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会员服务和自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创新举措等,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信用码赋码对象为已采集基本信息、正常执业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扫码后即可查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情况、任职情况、行业自律管理情况及信用情况等信息。
本办法印发前工伤保险基金应拨付未拨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则上按原资金来源申请,已申请一般公共预算的,由一般公共预算拨付,不足部分列入2025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由工伤保险基金拨付。
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
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4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现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稳岗返还政策中,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分别按照30%和60%执行。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按照财务会计有关规定执行。裁员率=(当年12月底在职员工人数-上一年12月底在职员工人数)/上一年12月底在职员工人数。
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全面落实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给予奖励。
完善税收事先裁定管理办法,对预期发生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书面告知经营主体政策适用意见。
落实我区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政策,抓好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扩面工作。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跨省用于本人近亲属缴纳居民医保和支付自付医疗费用。
本《指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利用传统媒体、互联网媒体和户外等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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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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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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