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申报工资的10%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其中0.5%视为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本人申报工资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核定。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在银川市购买自住住房(不含商转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生育二孩、二孩以上(不含二孩)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由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调整为上浮20万元和30万元。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将于2026年1月5日组织专家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我区试点城市推荐名单,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将确定的试点城市推荐名单报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经办服务规范化水平,统一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管理标准,使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频次与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保障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拨方式。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宁夏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会计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资格条件。
建立生育保险待遇限时办结制度,实现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待遇申领、费用结算等业务限时办结,并强化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加强与医疗、银行等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更优业务协同,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用人单位以申报当月在职职工为对象,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2026年1月及以后新入职人员,以起薪当月工资作为申报2026年度的缴费工资。原则上同一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应保持一致。
商务部门须聘请专业能力强、素质过硬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并明确其审核时限、标准及责任。建立健全规范的审核意见反馈机制,确保审核不通过缘由告知清晰、准确,避免申请人反复修改提交。
鼓励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推动灵活就业家政人员在就业地参保。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零报销人员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按规定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开展电商惠民惠企活动,支持中小企业入驻主流电商平台和区域特色平台,提供电商运营、数据分析、营销推广、供应链协同等一站式服务,推动农产品加工、特色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中小企业融入数字消费产业链,提升数字化运营能力。
经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和银川海关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在现有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为全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为受理年度汇算邮寄纳税申报的单位。请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内将申报表等纳税资料寄往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
始终将提升参保人员体验放在首位,打造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安全高效、公平普惠的支付生态,解决医保支付环节的堵点、痛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银行,请于2026年3月10日前向宁夏区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1号宁夏区税务局1112办公室)。
推进企业购置不动产转移登记改革,推行登记、抵押、缴税“多表合一”、“集成办理”,推行不动产跨金融机构“带押过户”,全面实行预告登记,实现“成交即交证”。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包括老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在职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财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在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或汇算清缴时,如实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预扣预缴时办理减征手续,汇算清缴时由纳税人据实申报清算。
见习青年原则上不能调整见习单位,如因见习单位经营异常、严重失信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确需调整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调整后的见习期限累计计算,不得超过12个月。
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502元,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59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142元。以上述公布的各类参数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等,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高1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本指引自2026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实施过程中如遇上位法出台或修订,导致本指引与上位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6〕19号)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我区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30日,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自动失效。
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按照国家医保通用名进行支付管理,医保支付标准为31666元/套,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分担,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最新内容
-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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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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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7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8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10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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