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一、支持企业稳岗扩岗;二、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三、规范失业保险待遇。
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认定条件,确定吴忠融惠信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我区第四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宁医保规发〔2026〕7号通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定;2026年全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含长期护理保险)为837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5023元/月,缴费基数上限25113元/月。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批复2025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宁财(办)发〔2026〕207号)文件要求,现将2025年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公开。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各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含农职业中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消费税暂以《产品税、盐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代用,并在《产品税、盐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上加盖《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截记,以便识别。(截记规格:长方形仿宋体字4公分X1.5公分,由各县税务局自行刻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8号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称: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取得的:(1)工资、薪金所得,(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税务局审核,报地(州、市)税务局批准,在一年内给予应纳税额减征50%至80%的照顾。
据了解电力系统及自来水公司在向用户供电、供水时,代地方财政向用户收取10%的电费附加及水费附加,这两项费用均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企业单独记帐,财政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维护建设。为了照顾地方财政困难,对这两项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
开采国家未列举原矿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的,暂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幅度的税额征收资源税。即:其他非金属矿每吨或立方米为0.5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每吨为0.40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个人从我省基层供销社、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依照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字(94)00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研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它废渣(不包括高炉水灌)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运输费用扣税问题。对运输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精神计算进项税额,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结算单据及附列资料上不能单独反映运费金额的,不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凡负有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在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手续,领取由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代扣代缴税款证书》和《扣缴资源税报告表》。
关于自营施工单位的征税问题生产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所属的自营施工企业,承建其所在企业、单位的建安工程和其他工程作业,均属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企、事业单位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近几年房地产买、卖经营活动规模不断扩大,有不少企、事业单位销售自有房屋,对这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 例细则)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如统一发票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地、州、市税务机关批准,并在指定的企业印制。
全省娱乐、饮食服务、非国有医疗机构行业的经营单位、凡在税收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或者提供的个人纳税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足以作为计税依据,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均执行本办法。
对拒缴、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通知银行划拨,并按每日5‰的比例计收滞纳金;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责令其改正,并补交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对承租人租用房屋后二次或三次转租的,其租金收入应与房屋的所有人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之差征收房产税。
女职工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实行限额报销。正常生产报销不超过300元;难产的不超过1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00元;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不超过100元;四个月以上的不超过300元。超过上述标准部分,个人负担20%,剩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膳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定期检查费由企业报销。
根据《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对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第三条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批后执行。
特种消费行业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支付给其他各类服务人员的所得(包括服务对象以各种形式支付的酬金、小费收入等),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凡是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对举报事实查证落实后,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不征税项目是指国税发[1994]89号文规定的四项收入:(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经常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
最新内容
-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5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7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8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会计准则
热点内容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等参数的通知
- 2晋科函[2026]106号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指南
- 4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吉林省外资研发中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
-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6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即问即答[第二批][小规模纳税人和热点问题]
- 7渝人社规[2026]18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 8闽科规[2026]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五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办法》的通知
-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20829号建议答复的函
- 10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推荐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