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3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设立工业生产性服务券,采取定额补贴、比例兑付等方式,支持企业购买专业第三方提供的技术创新、上云用云、品牌建设、项目审批等服务,按照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含税)的30%给予第三方累计不超过5万元兑现额度。
随机抽查比例:对全市重点税源企业抽查比例20%左右。对非重点税源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抽查比例不超过1%。随机抽查检查期间:2021年度至2023年度,如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可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24年度。
2024年8月底前,各设区的市完成清单编制并公布;9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清单编制并公布。列入清单的事项,要严格落实责任主体,对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坚决清理纠正。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稳岗返还政策中,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分别按照30%和60%执行。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按照财务会计有关规定执行。
对毕业2年内初次创业并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1年以上的给予12000元补贴(两次申领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金融、税务、外汇、海关等部门及行业信用平台协同联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支持银发经济企业稳定现有岗位,引导中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招标代理机构等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202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400元;持续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于持居住证参加我区居民医保的人员,按照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现将复审合格的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名单内非营利组织自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继续享受免税资格。
坚持政府主抓,做好统筹部署,协调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形成推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强大合力,深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
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计量、系统修复、严格管理的原则,发挥湿地恢复费在促进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是指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自治区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含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骨干员工共同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条件和员工自主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及关键岗位科研人员持有本公司股权的行为。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核定,2024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85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4264元/月。
企业应加强高温、高寒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落实防暑降温和保暖措施,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按在岗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无需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自取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动产证(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之日起即可转让。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以及我区湿地保护恢复工作形势的实际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政策。
建立“政策直通车”制度,通过“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就业创业等各项涉企就业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行动,清理规范证明事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证明事项清单》和《自治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24-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3年,即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已参加工伤保险,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调增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落实各项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开发创业保险产品,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
2024年行政、事业单位去世人员丧葬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丧葬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计发基数为10137元/月;男职工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按6648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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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渝建[2026]2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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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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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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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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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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