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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宁人社发[2024]18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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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22:04:52 |
| 信息简介: |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可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