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如下:一、纳税人办理登记证照的,所在地为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区)和省级行业统筹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
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新局面。坚持小户型、低租金的原则,有效扩大住房保障能力,推动实现职住平衡,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陕西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有关要求,现将审核通过的《铜川市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截至2021年8月31日)予以发布。
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各级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账目清晰无误,逐项确定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开展业务培训。各地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市场主体注销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做好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等服务,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至12月31日。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统计数据,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053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我省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8159元,下限标准3632元。
为进一步推动数据共享应用,省政府办公厅今年10月14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加快构建完善我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服务体系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保不得中断,今后年检时,提交的社保缴纳证明应涵盖“上年度年检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年度年检通知发布之日止”这一期间,在此期间内注册会计师的社保缴纳单位应为其专职执业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强化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实施,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推动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
陕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陕西12345)是省委、省政府设立的非紧急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是全省政务服务“总客服”,通过电话语音和互联网渠道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帮助企业和群众解决诉求、协助部门和地区优化服务、辅助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94号建议的答复函,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34号提案的答复函,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763号提案的答复函,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06号提案的答复函,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863号提案的答复函,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620号建议的答复函
自助端覆盖全省429个建设银行网点的1580个智慧柜员机,可办理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等领域的138项政务服务事项;打通全省各市(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互相转接渠道,归并优化非紧急类热线37条,初步构建起全省“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格局。
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查询编码、查询二维码仅用以证明报告是由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主体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不承担报告的任何法律责任。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使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西安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实习生和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草案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因疫情等原因缓缴 2020 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我省 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 3632 元至上限标准 18159元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自愿申报缴纳 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自2022年1月1日起,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除《通知》规定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所辖纳税人2022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暂延长至1月25日。其他地区视疫情防控情况,由各市税务局及时向省税务局报告,省税务局将适时进行研判调整。
从事涉及需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一致。
建立制造业龙头企业一对一包抓服务机制;加强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监测预警,按月研判分析,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技术创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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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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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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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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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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