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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人社函[2021]613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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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54:39 |
| 信息简介: | 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