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提升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批量化担保产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科创企业发展。
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全力保市场主体,不折不扣落实好国家减税降费、助企纾困政策措施,对月度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依法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2年底,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职工医保基金内部结构更加优化,个人账户管理机制更加完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稳步推进,门诊统筹医保管理和基金监管机制更加健全。
延续执行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政策,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持续采取有力措施,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依法为制造业等企业加快办理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自2022年2月10日18时至2022年2月14日9时,暂停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省直机关医疗保险,铜川市、宝鸡市和安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各渠道的申报缴费业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单位)在依法依规开展税费征收工作过程中,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税费协助、信息共享和税费服务等措施的总称。
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一季度销售额同比或环比下降30%(含)以上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申请.从事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
对已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如出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的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形,要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022年2月17日24时起,税务部门关闭征收信息系统,暂停征收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2022年2月28日移交西安市属地管理后,由西安市医保经办构和陕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商定时间,另行向社会发布公告,重新启动征收。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企惠民补齐短板确保一季度国民经济恢复性增长的若干措施》(市办字〔2022〕6号)精神,现就参加我市失业和工伤保险的企业办理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积极探索“互联网+税务”税收征管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开展了有奖发票试点,并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对试点范围、开奖方式等进行了优化调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 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 APP、 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将于2022年3月1日 18时至2022年3月7日9时,对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汉中市、榆林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进行第二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系统停机切换,切换后以上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线上申报缴费渠道调整为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相应功能停止使用。
对注册地、税收征管地在西安市辖区外的股权投资机构《措施》也列明了一系列旨在激励前来投资的鼓励办法。其中,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国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单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50万元。
2022年度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集中缴费期为3月1日至 5月31日。本次集中缴费期内缴纳202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或补缴以前年度欠费的,免收滞纳金。
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费率。各市(区)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自2022年7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
推进西安港“一带一路”和中铁联集“陆海联动、多点协同”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推动亚欧陆海贸易大通道建设,探索建立公、铁、海、空多式联运,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无间隙立体交通新枢纽。
按照人社部、国家邮政局要求,逐步实现我省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2022年6月,建立完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办理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12月底,我省全部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实现100%参加工伤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五条规定,我们制定了《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规程》,现将《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复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加速国家级孵化载体在市(区)、省级孵化载体在省级高新区建设布局“双清零”,推动全省理工类、综合类高校大学科技园建设全覆盖,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提升各类孵化载体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效能。
土地增值税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开发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以及纳税人会计核算情况,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6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回应社会各方期待,把优惠政策变成纳税人缴费人口袋里的“真金白银”,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全面梳理了国家和陕西省出台的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现汇编成册,希望能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及财税干部熟知政策、运用政策,助力企业焕发生机,确保税费红利及时享受,更好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支持政策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减税措施,鼓励各市(区)出台配套奖补措施。支持消费者购买新车或“以旧换新”,依托国内线上支付平台定期发放汽车消费券。对市、县配套发放汽车消费劵,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1 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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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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