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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政发[2011]1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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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7:31 |
| 信息简介: | 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