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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地税函[2010]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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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7:44 |
| 信息简介: | 明确区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款与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等其他款项核算。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要单独设立备查账,专人负责、保管,要分纳税人登记发生的每一笔款项;对代保管资金的退、缴要严格审批手续,同时对征缴过程中获取的个人限售股相关信息,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