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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在受理、转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时要严格把关。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或企业,一般不予减免税;其他如确需给予减免税的应从严掌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规定,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工资支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由人均每月80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960元。请遵照执行。
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强化规划指导性和约束性,对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逐项分解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市级财政性资金优先投向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
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加强数据共享合作,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海关、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凡违犯本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没收车辆等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揭发、检举违法交易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一并贯彻执行。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所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及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事项的纳税人)均应按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申报手续。
专用发票仅适用于管道运输业务,为从事管道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与客户之间惟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发票共分为三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蓝色)。
严格按照市地税局青地税二[1995]33号文件《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要求,对管理费收取、交纳的范围,提取的原则,开支的范围,预、决算的审批等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莱西市东庄头批发市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服务费所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具体手续按市局青地税二[1995]58号文件规定办理。
按现行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只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或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我市拍卖行业在发生经营业务时所使用的票据,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和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申办免税事宜时,在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证明的同时,应附送与建设单位依法签订的书面建筑工程合同。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调查、核实后,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各级地税举报受理机关(以下简称举报点)在举报事项受理、查实、处理完毕后,应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告知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到规定的举报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汇缴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各种不同形式,向社会、纳税人宣传汇缴政策,提高政策透明度,为纳税人自行汇缴申报创造良好的条件,以保证全市汇缴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修改后的税收征管系统,税票销号模块设申报号、税种、入库期限、交税日期、入库日期等项,税务部门收到银行转来的缴款书四、五联,每联应有两个银行章,一个是交税日期章,即银行经收处收讫税款日期章;
以“参建、联建”形式开发房地产,在双方合作签定的符合有关法律的合同或协议中,一方有房地产开发权,另一方对确认部分的房屋在建成后拥有房屋产权,并按约定期限向一方支付参建、联建房屋款项。
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非学历教育劳务应税收入,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依7%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依3%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非学历教育劳务应税收入,按“文化体育业-文化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依7%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依3%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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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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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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