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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青地税发[2004]18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市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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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08:28:04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规定,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工资支出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由人均每月80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960元。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