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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青地税一[1998]2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参建、联建”形式开发房地产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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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3 08:27:04 |
| 信息简介: | 以“参建、联建”形式开发房地产,在双方合作签定的符合有关法律的合同或协议中,一方有房地产开发权,另一方对确认部分的房屋在建成后拥有房屋产权,并按约定期限向一方支付参建、联建房屋款项。 |